本文介绍了保证人的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签字页才能被视为担保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同意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是两种担保方式,在保证责任、证明责任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只要求担保人承担其中一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是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只需要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而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但是一般保证的证明责任比较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也相对较窄。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比较差,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比较紧张,那么选择一般保证可能更为合适。反之,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比较好,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比较宽裕,那么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可能更为合适。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只需要承担部分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但一般保证的证明责任比较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也相对较窄。在实际操作中,选择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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