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中,如果决定中明确了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监管,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循这一要求,回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到。
提醒您,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区,这是为了确保其随时能够被传唤或接受调查。
2.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被取保候审人还需要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等,以便执行机关能够随时掌握其动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比之前的“县、区”范围更为宽泛,但仍然强调了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的要求;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被取保候审人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执行机关能够及时调整监管措施;
3.在传讯时,被取保候审人必须及时到案,这是其配合司法程序的重要义务;
4.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案件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5.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防止其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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