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受害人确实有权申请取回被扣押的车辆。但这一过程并非立即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自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在认定书出具后,还需等待相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并在五日之内收到通知,方可提车。
因此,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车辆并非立即可以提取,而是需要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进一步通知。
提醒您,提取事故认定书后的车辆,首先需要确保已经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
1.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应按照通知中的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及事故认定书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提车手续。
2.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一些表格或进行简单的询问,以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完成这些步骤后,即可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提取车辆时,务必注意检查车辆状况,如有损坏或缺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
1.关于提车时的费用承担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因扣留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按照程序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那么在这段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则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提车时,如果车辆停放时间较长并产生了额外的停车费用,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同时,也应注意在提车时及时结算相关费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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