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的注意事项:
一是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二是“主观明知”,是否知道是毒品;
三是毒品的纯度问题;
四是毒品称量的问题;
五是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合法关系到证据是否合法;
六是毒品外包装痕迹、生物样本提取;
七是罪名问题,如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八是量刑,是否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九是对于重大毒品犯罪的“保命”问题。
毒品反正的辩护思路如下:
1. 罪与非罪,相较于贩卖、运输毒品,现场勘验笔录对制毒案件尤为重要,制毒现场、制毒工具、制毒原材料都属于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假如证据缺失,那么无罪辩护将成为可能。
2. 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是否明知该成分为毒品或含有管制精神类药物成分将影响对行为人罪名的认定。如上所述,假如行为人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对毒品或管制精神药品成分不明知,那么就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 罪轻与罪重,除传统毒品外,新型毒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数量计算方法不同于传统毒品。所以,行为人所制造毒品的纯度高低、致瘾癖性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非法所得数额将对量刑轻重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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