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共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以及其他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存在最严重的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十级为最低等级,存在最轻的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
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伤残分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用人单位。
根据该条例规定,工伤伤残分级是按照劳动能力程度从高到低进行评定的。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七级至八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七级至十级为显著减轻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九级至十级为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十一至十二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伤残。
因此,工伤伤残分级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同时,分级也有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好地掌握工伤伤残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障政策。
工伤伤残分级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同时,分级也有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好地掌握工伤伤残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障政策。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1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1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1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本文链接:http://www.51lvshi.cn/fl-3-89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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