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具有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和退股权等权利。但小股东往往难以获得利益,而大股东则往往担任公司高管,难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的股权所有者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这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小股东遇到阻挠,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2、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股东拥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派发盈余或者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利分配权。大股东往往担任公司高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获得回报,小股东则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无法获得任何利益。小股东可以请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诉讼,要以股东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请求收购股份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5、请求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影响小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得公司有关信息资料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若不能提供,则应当说明原因。其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但需要提前30日提出。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仅限于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得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股东也不得利用获取的公司信息资料,进行公司商业竞争行为或者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使监督权的基础,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使监督权的基础,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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