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报酬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克扣工资行为都受劳动法保护,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等规定的情况才受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克扣工资的内容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劳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医疗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再次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者诊断证明其职业病诊断结果加重,或者病情处于晚期或者迁延状态。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需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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