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工伤伤残等级”只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劳动功能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
国家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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