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三倍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时所给予的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月工资三倍。
案情介绍
小丽于2012年5月中旬进入济南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丽的工资为每月1.5万元。不久,小丽被公司派往上海办事处工作。然而,自小丽进入公司以来,公司对其工作业绩颇有不满,小丽也深感自己不太适合这份工作。
2013年4月7日,公司向小丽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丽反复考虑后,同意了公司的提议,同时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万元。但公司认为,小丽的月工资高于济南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的3倍,即10047元,因此应按10047元为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
小丽收到经济补偿后,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经济补偿差额4953元。
仲裁委认为,小丽虽与位于济南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参照上海的有关标准。
上海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3倍为14076元,由于小丽1.5万元的月工资高于上海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076元,因此经济补偿应以14076元为限,遂裁决公司补发小丽经济补偿差额924元。
法理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就经济补偿的数额既没有支持小丽1.5万元的请求,也没有采纳公司10047元的主张,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但法律同时对经济补偿的数额也进行了“封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这一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还需不超过12年。但本案中,仲裁委并未采纳公司的主张,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济南)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那是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相关法规对此有着特别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正是涉及“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事项。
本案中,由于上海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济南,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参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上海的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候的补偿金的问题了。其实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比较敏感的一个问题。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51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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