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何时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分配是合营企业解散清算总程序中的一个步骤。一般情况下,需首先用财产变现所得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根据确定的债务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后,如尚有剩余财产,可按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处理,也可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还有剩余财产的话,按章程有优先股先分优先股,若没有按章程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二、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有哪些?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倒闭后,股东最关心的是能否拿回投资,根据程序,清算结束后,企业的财产应该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及安置费用,这个时候再有剩余财产的,由股东分配。不同的股东清偿顺序不同,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先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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