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以下七个具体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其程序基本与公诉案件相同。
但也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3)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三个月,而不是六个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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