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受限制。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原则上平等继承,但存在例外情形。特殊困难、抚养义务、协商一致等因素可导致继承份额不平等。被继承人无抚养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或扶养被继承人较多者,可获得遗产。养子女若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二、以下情形出现时,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此外,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仅限于遗产实际价值,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是原则,但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例如,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此外,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取得遗产。养子女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适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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