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和X光片、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身份证和有关政府部门说明,评定应以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则需说明。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评定费用。
1、申请人需提交由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时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需提供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有关政府部门说明;
5、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则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结论、患者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被鉴定人病历或者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材料或者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或者现场笔录、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目击人员陈述、其他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都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必要条件,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误,可能会影响伤残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以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及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伤残评定申请书、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光片、诊断报告、手术病历、检查记录、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有关政府部门说明等。评定应以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则应在申请书中说明。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以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及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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