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确立了立约定金,完善了我国定金类型,有利于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类定金进行规范。
二、立约定金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该规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应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认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具有独立性有实践意义。理由如下:
(一)主合同签订已生效的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即达到
立约定金合同为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立约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一旦主合同签订,无违约行为发生,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使命已经完成,立约定金合同已发挥了作用。以后来签订的主合同无效来否定已完成任务的合同的效力不妥。
(二)立约定金非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
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的定金有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作用,其前提条件是主合同有效;解约定金具有担保当事人不轻易解除合同的目的,其前提条件也是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为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而设立的立约定金,不在主合同基础上担保主合同履行、不轻易解除等目的而设,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
(三)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效力分割与一致的效果比较
因主合同无效而认定立约定金合同无效,会出现以下状况:因立约定金无效,无过错一方就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以及缔约不成的损失以使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立约定金合同的签订一般是在主合同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签订,且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明知条件暂时不具备但期待将来条件成立。一是举证证明主观过错较困难,因立约定金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必然知道主合同将来不具备法定条件无疑是强求,也不符合立约定金合同签订方的初衷。二是举证证明损失较为困难。如不能举证证明对方在签订立约定金合同时有过错与立约定金合同无效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无事实依据,无法实现致主合同无效责任一方的惩罚与对无责任一方损失的弥补。认定立约定金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条款来约定当事人的行为。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51律师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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