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工一方的名称和代表人的姓名、职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变更的情形: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生效后员工享有的权利如下:
1.职工享有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提醒您,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的权利;
2.职工享有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的权利;
3.职工享有公司在每月10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的权利;
4.职工享有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受待遇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权利:
(1) 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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