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时代,合同行为尤其是买卖行为是我们身边最常发生的法律行为,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知识是我们最应该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之一。
第一部分企业购销合同内容解析
一、合同主要条款议定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需要封存样品的产品,应由双方分别封存,分别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要注意区分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合同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比例可低一点;专用产品的违约金比例应高一些,具体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注意比例不应过高,否则,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可根据对方的请求降低违约金。
2、产品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前两种标准都没有,按通常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数量的计量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明确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物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物一般由卖方负责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应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包装费用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除非双方有约定。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是异地交货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交货方式有三种:代办托运、送货和自提。交货方式关系到以后产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卖方应尽量选择代办托运和买方自提;买方应尽量选择卖方送货,这样可以把管辖法院定在本方所在地的法院。交接地点必须写得清楚、具体,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交货期限的计算标准: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以卖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交货日期;自提的产品,以卖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卖方应给买方必要的途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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