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具有预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由当事人事先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在违约发生以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额。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其二,约定损害赔偿既可以直接约定一定赔偿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额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形式确定。
其三,具有约定性。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确定方式,约定损害赔偿额本身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一种从合同,它当然应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自然不能成立和生效;主合同移转,约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亦应随之移转。当然,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也有相对独立性,即主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并不能当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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