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刚签的合同是否可以取消或要回来的问题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一旦签订便不能更改。
合同解除主要有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刚签订后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是可以被取消的。
2.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即约定解除。
3.若合同中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此为法定解除。
因此,刚签的合同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是否出现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的撤销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会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
1.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签订的合同。
(1)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是否主张合同撤销的权利留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合同便自始无效。
(2)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法定的期限便丧失撤销权利。
2.无效合同则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与可撤销合同不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2)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期限问题。
因此,在区分合同的撤销与无效时,需要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便正确处理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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