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既可以是境内的股东,也可以是境外的股东。
1.这一概念主要出现在《证券法》的“继续收购”规则中,而在“一般收购”规则中并未明确提及。
2.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受要约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理论上,所有股东均有资格充当受要约人,这一点在《证券法》中并未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的限制。
1.对于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而言,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唯一的受要约人,他们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转让其所持股份。
(3)收购人则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对于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而言,虽然国家股和法人股属于限制流通股,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这些股份仍然可以依法转让。
(2)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3.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得充当受要约人。
(1)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除了上述的资格问题外,受要约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如果收购人通过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信息披露、报告和公告等要求,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充分了解收购信息并作出决策。
2.在涉及外资收购的情况下,受要约人还需要遵守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例如,某些行业可能对外资持股比例有所限制,或者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
因此,在涉及外资收购的情况下,受要约人需要特别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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