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事实需要满足可补救性和确定性的条件,同时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引起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存在前后因果联系。行为人需要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某种损害事实。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某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影响。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
2.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3.行为人存在过错。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过错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因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在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过错责任划分时,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划分原则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行走、穿越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属于次要责任方;机动车行经非机动车道或者行人过马路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属于过错责任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行人过马路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属于过错责任方。
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过错责任划分中,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应该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需要满足可补救性和确定性的条件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存在过错是主要责任方。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赔偿金额。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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