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与单独所有时相比,共有时的规则存在差异,因此本文认为应保持立法协调的一致性原则,以充分体现专利法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宗旨,同时避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1.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应不同于单独所有时的规则。
2.在知识产权共有时,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权利行使规则没有本质区别,从立法协调的角度来看,应当保持一致。
3.在权利行使规则中,应充分体现专利法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宗旨,同时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知 识 产 权 共 有 时 著 作 权 和 专 利 权 权 利 行 使 规 则 比 较
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共有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使用费并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共有专利权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专利权,并在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在知识产权共有时,应遵循《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保持著作权和专利权权利行使规则的一致性,充分体现专利法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宗旨,同时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共有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行使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使用费并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在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应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共有专利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专利权,并在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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