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和正式文件的批准,具有规范的名称,且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合法财产,且该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1、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已获得正式文件的批准;
2、具有规范的名称,且该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该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纪念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纪念已故的著名人士、重要历史事件、文化传统等为主题,具有文化内涵和教育意义。
2. 公益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推进公益事业为主要目的。
3. 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设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组织和执行机构。
4. 资产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应当合法,且与合作者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资产的产权和使用权。
5. 独立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开展活动。
6. 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有非营利性,不得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不得设立会员制度、收取会员费用,不得设立理事会等管理机构。
7. 活动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活动范围开展活动,不得超出范围。
8. 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会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依法设立,开展合法、有意义的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已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和正式文件的批准、具有规范的名称且符合相关规定、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有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纪念意义、公益属性、组织机构、资产来源、独立性、非营利性、活动范围和社会监督等。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依法设立,为社会做出贡献。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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