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与国旗、国歌等相同或近似,也不能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同时,商标需避免与“红十字”、“红新月”等具有民族歧视性或欺骗性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除外。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内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然而,一些具有误导性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标志可能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性的;
4. 商标申请人不具备使用权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7.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8.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如果企业使用上述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申请商标时,企业应确保标志具有显著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但一些具有误导性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标志可能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 缺乏显著性的;4. 商标申请人不具备使用权的;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7.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8.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因此,在申请商标时,企业应确保标志具有显著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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