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
夫妻间相互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大有上升之势,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奸等。这些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配偶的权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得实践中配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时困难重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判法不一。绝大多数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间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好比“左口袋进右口袋”毫无实质意义。事实上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义的,而执行问题则可构建特别法定财产制作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一般侵权责任由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构成。但在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夫妻关系较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而言具有特殊性。
首先,两者间人身关系是特殊的。夫妻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一个紧密结合的和睦的整体,这种关系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发生的矛盾摩擦甚至是一些轻微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被法律所容忍的。
其次,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是特殊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是夫妻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此,在夫妻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
在认定夫妻间的侵权关系时,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法律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公民私生活的介入。但是如果由于夫妻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遭到严重损害的,在实践中是可以支持损害赔偿的。
夫妻之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是因为现在的社会纷杂多变,所以很多夫妻存在婚内侵权的行为,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但是却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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