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提出的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如何进行清算的问题,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后,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情况,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v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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