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需考虑多个因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财务记载不清、股东收益与公司利益不分、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业务、员工、住所等混同。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在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或者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就可能构成人格混同。其次,如果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也可能会构成混同。再者,如果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同样可能构成混同。另外,如果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并由股东占有和使用,或者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也可能会导致混同。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等情况。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综上所述,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资金使用、账簿分离、收益区分等。人格混同可能导致业务、员工、住所等多个方面的混同。因此,在判断人格混同时,需全面考虑各项情况,而非仅局限于其他方面的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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