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平等待遇、保护利益相关者权利、准确披露重大问题、有效监督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机构,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和行政监督体系。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所部门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是确保股东权利,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对公司战略指导和管理人员有效监督负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下级监督、行政机关间相互监督以及社会与公民的监督。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和行政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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