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企业在资产评估增值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在特定情况下,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这些情况包括: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兼并时。
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1.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包括按照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根据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以及累计折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则根据被兼并企业是否丧失法人资格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有偿方式兼并和无偿划转方式兼并进行处理。
2.在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包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处理股权投资差额等。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处理需要注意。例如:
1.当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2.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也需要对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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