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认为公司股东协议不合理时,应当首先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协商,探讨变更协议内容的可能性。
2.如果协议存在明显显失公平或侵害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的情况,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协议进行撤销。
股东合同条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鉴于条款:该条款主要明确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目的,以及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它起到两个作用:
(1)作为辅助评价标准,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时提供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2)作为承诺或保证,明确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
2.股东除名条款: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除名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并不违法,但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隐名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4.退出机制条款:
风险投资的核心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退出机制主要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等四种方式。
5.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关系到合同效力的强弱。如果未规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仅能从损失上计算,无法对违约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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