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确实可以起诉股东协议。
1.东协议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文件,其订立与履行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若股东协议的内容或执行过程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影响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撤销协议或追究违约责任等。
此类诉讼旨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撤销决议之诉: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特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并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若公司拒绝回购或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提醒你,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股东权益,避免公司僵局持续损害股东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与干预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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