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行为并非单纯的法律事件,而是一项法律行为。
1.公司设立的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并且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一登记行为是设立公司的法律行为之一,也是公司合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可以说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而不是简单的法律事件。
公司法人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公司。这里的“公司法人”并非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而是指公司这一法律实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子公司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提醒,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确保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这些规定确保了子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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