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居民家庭内的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时应注明实际居住详细地址。材料提交方式包括向户(房)主提交、向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的出租方提交。
1.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如果暂住在本市居民家庭内,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暂住在出租房屋内,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
-如果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2.如何提交材料?
-如果暂住在本市居民家庭内,应向户(房)主提交;
-如果暂住在出租房屋内,应向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的出租方提交;
-如果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如何提交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说明有关问题。因此,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说明有关问题。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说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说明有关问题。因此,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说明有关问题。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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