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赵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服务中心某处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男子生殖器插入女子体内属于犯罪既遂,但强奸未遂与是否射精无关。但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以“涉及”为标准,即男子生殖器插入女子体内属于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案例】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10月12日生)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服务中心某处遗弃的旧庄基门前,拦住去某小学上学的陈某(女,2000年12月3日生),赵某某将陈某某抱进遗弃的旧庄基房内,脱下陈某某的裤子,欲奸淫时,由于陈某某大声哭喊,赵某某便用对其进行猥亵后外逃。2011年8月5日赵某某投案自首。【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却采取拉抱的方式,脱下陈某某裤子,欲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陈某某大声哭喊而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被告人赵某某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男子强奸幼女是否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妇女、儿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而针对男子强奸幼女这一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也应当定性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其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包括不满十六周岁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因此,男子强奸幼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从重处罚规定。
综上所述,男子强奸幼女的行为是犯罪,且应当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这段话总结了男子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从重处罚,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定性为强奸罪。同时,也强调了男子强奸幼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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