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证人应明确询问期限吗
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间给予明确。即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也就是说,对于证人应采取鼓励的方式。同时,证人在被询问时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询问时间过长,必须会影响证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会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限给予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12小时。
二、此种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4、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
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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