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申请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简而言之,只要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即可依法提出申请。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三、四款,其中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如果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那么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1.保外就医申请书必须由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本人亲自填写。这是因为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病而申请在监狱外接受治疗的特殊措施,其申请权的主体必须是直接受影响的罪犯本人。
2.罪犯在填写申请书时,需详细陈述自己的病情、治疗需求以及保外就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申请书完成后,需递交至刑法执行科(处),或在没有设立刑法执行科(处)的情况下,递交至狱政科(处)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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