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而累犯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盲、聋、哑人或者有其他重大疾病不能亲自出庭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异议,申请复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的。因此,以上四类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盲、聋、哑人或者有其他重大疾病不能亲自出庭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异议,申请复议的。因此,以上四类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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