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结婚登记证明书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书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如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这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关于婚姻系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等情况。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书面的证据。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不过在收集这项证据时,最好像专业的婚姻律师求助,以免对他人造成侵权。
5、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明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如果以前曾起诉过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这会影响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离婚起诉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女方离婚起诉证据的生成对于离婚诉讼的进行至关重要。
在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时,应当提供与离婚或者财产分割相关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因此,女方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离婚或者财产分割的事实和理由。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因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时,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总之,女方离婚起诉证据的生成对于离婚诉讼的进行至关重要。女方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离婚或者财产分割的事实和理由,并承担诉讼费用。如女方在准备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时遇到困难,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财产分割请求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离婚或财产分割的事实和理由,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男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女的离婚诉讼,如有必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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