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确定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管辖地点,且具有排他性,那么案件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如果约定具有排他性,那么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如果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在51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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