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王某为春节回家探亲向公司借款8000元。后来,王某一直未向公司归还借款。2007年5月,王某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业务损失,被公司解聘。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王某归还借款。王某以没钱为由,未予归还。2007年7月,公司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向当地劳动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决:由王某如数归还所欠公司款项。王某以借款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律师点评
此案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仲裁法》第2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仲裁。因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为条件,其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仲裁的性质;而《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是以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合意为条件,具有自愿仲裁的性质。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劳动争议裁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王某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与借贷关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因该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认为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以,本案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并予以裁决是错误的。王某提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在性质上是程序性救济请求,并不涉及借贷关系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涉及借贷关系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法撤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某公司就该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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