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一种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高利转贷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以下内容可避免触犯高利转贷罪:
1.高利转贷罪主要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即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高利转贷罪的患者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规避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吸收的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而且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规避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收取利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吸收高利转贷或者变相吸收高利转贷。违反该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防范高利转贷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同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控制,严格禁止吸收高利转贷或者变相吸收高利转贷。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接受处罚。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严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收取利息的行为更是不可取。为了防范高利转贷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同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控制,严格禁止吸收高利转贷或者变相吸收高利转贷。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5]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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