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购并不是先给钱再收回。
债权收购通常指的是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以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这一过程并非简单地先给钱再收回,而是涉及到一个客户在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收购客户的债权,来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例如,如果一个客户在某证券公司存入了5万元保证金,但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面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法支付客户5万元保证金,这时客户就拥有对该证券公司5万元的债权。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
债权债务收购的处理方式:
1、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 ,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为了维护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这个是可以约定处理的。如果真的发生了对外债务,是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根据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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