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上的过失。若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则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满足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且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交通事故责任归属。
若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则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他人健康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他人健康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人具有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或者不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损害事实存在。也就是说,事故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已经存在。
3. 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事故的发生又导致了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或者不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或者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其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他们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行为人才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受害者及其家属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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