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和频率、委员人数要求、会议主持人及请假规定等内容。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但必须超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无法进行修改。该内容已经很明确地表达了“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和频率。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频率和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员、陪审员和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组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院长任免。因此,审判委员会会议频率和组成应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委员会会议频率和组成应符合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员、陪审员和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且会议应按时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或延期召开。如果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不能出席会议,则会议无法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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