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短摘要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虽然法规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无证驾驶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认定和处理结论存在差异,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法律的统一性。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工伤。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尽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受伤程度和损失进行评估,并由此确定其是否属于工伤,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不属于工伤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属于工伤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工伤。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存在争议和分歧。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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