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是为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培训计划,旨在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制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并规范和监管社会培训机构。这一制度的目标是帮助这些学生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
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针对城镇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的就业培训计划。其主要对象是16-18岁的学生,包括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在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于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
为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合理确定就业培训基地,通过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逐步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
社会各类其他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扶持引导,发挥他们的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的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教师可参加技工教育职称评审。此外,还要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定期检查。
总之,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就业培训计划,旨在帮助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就业培训计划,旨在帮助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各级政府和社会培训机构应积极扶持引导,制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提供技能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同时,要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加强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将为未来的就业市场培养更多的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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