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如下:综合考虑我省人口基数和结构变化、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2022年试点统筹区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2022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因系统切换原因集中预缴期调整为2021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对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原参保地停保业务。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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