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老员工有特别保护,但这里的“老员工”不是年龄大的劳动者,而是在本单位工龄长的劳动者。
1、工龄超过十年,裁员应当优先留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同样的岗位下,新员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优先留用老员工,如果无理由裁减老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可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2N),员工还可以不要赔偿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连续工龄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不能成为裁减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5)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也不得经济性裁员。
无过失性辞退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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