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单位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例]深圳B公司成立已近15年,一直未与员工签过劳动合同。2005年8月初,B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员工2005年8月底前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予以辞退处理(无经济补偿金)。
B公司某部门有30多名员工,工作年限都较长,最长的已十年以上,最短的也已5年多。该30多名员工因担心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而没有经济补偿,故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拒绝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B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无法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结果员工拒绝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被公司辞退,并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服公司的辞退且没经济补偿金的决定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B公司辞退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劳动仲裁部门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B公司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B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法值得表彰,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无理;依据是2002年10月16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2002]561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意见二:B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是B公司的过错,在目前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B公司与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员工的权益保障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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