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商标在没有依法向当地的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情况下是不具备专利权的。当然,我国的商标局在接收到当事人关于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会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议不服的话,可以参照我国现行新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维权。
一、新商标法行政复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包括送达等行政程序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民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的做法是,对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知识
根据原《商标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异议裁定和撤销注册商标的实体性行为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原《商标法》对于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复议权利。
根据原《商标法》规定,对商评委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原《商标法》对于商评委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注册和管理以及商标评审救济途径的混乱,割裂了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制度的完整性,既浪费行政资源,也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笔者曾建议统一规定,对于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的争议,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未涉及上述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目前的做法是,对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商评委办理,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三、商标续展申请注意什么?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我国新商标法第43条当中规定,如果我国商标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或者驳回的话,当事人可以在30天之内向我国法院直接起诉的。这点是区别于我国旧商标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过去,当事人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新商标法对此作出了修正,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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