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类型
1、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
2、被告是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的案件
3、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港澳台外案,包括国际贸易案,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5、被告是行政机关,成为了行政诉讼,也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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